清远市中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5月19日对申请人杨其园与被申请人清远市中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城劳人仲案字〔2025〕273号)作出的公告中,公告结果存在笔误事项,应予补正。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公告中,申请人杨其园第二项裁决结果“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4711元”修改为:“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8211元”;第三项裁决结果“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4.60元”修改为: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837.40元。”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